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42):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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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2: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进行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1.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三)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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