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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40):劳动合同解除(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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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是雄壮的,因为坚持是由于百般地敲打而磨练出来的;坚持是甘甜的,因为无畏的与不倒的毅力早已在心中播下了胜利的种子。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伙伴准备了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必备知识点,助你高效备考。

2020中级经济师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40:劳动合同解除(1)

(一)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

1.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客观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上月标准)后,依法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因实施裁员依法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其意见,裁人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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