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备知识点(18):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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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8: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1.不同点
(1)对象
税收保全: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实施条件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金额
税收保全:当期应纳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当期应纳税款+滞纳金。
(4)措施
税收保全: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
税收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相同点
(1)由谁批准: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实施的财产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
2)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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