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精选知识点: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8
普通
【中级经济师 · 工商管理精选知识点】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式、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2)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毁灭,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是指在海运途中,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2)单独海损
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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