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一)自主研发
1.自主研发的含义
开发者通过自身的投资和辛劳而开发研制出的智力成果。
独立开发者如果研制出与商业秘密相同的智力成果,属于善意巧合。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自主研发的认定
考虑以下因素:
①自主研发信息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如设计草图、研发资料以及研发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②证明自主研发成功的时间早于其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时间。
(二)反向工程
1.反向工程的含义
第三人以合法技术手段取得载有商业秘密的产品,对其进行拆解、检验、分析,从而还原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向工程”——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2.反向工程的认定
反向工程作为一种技术行为,性质上属于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必然合法,也不必然违法。
反向工程是否合法,不在于反向工程行为本身,而在于反向工程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作为技术还原基础的产品或服务,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如从公开渠道购买获得的相关产品。
(2)从事反向工程的技术人员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没有订立禁止反向工程的合同。
若反向工程的对象是合法购买的产品,但购买者承担了不进行反向工程的合同义务,购买者丧失进行反向工程的权利。
反向工程的对象是合法购买取得的产品,购买者也没有承担合同义务,反向工程也不必然合法(例如某单位雇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订有保密协议的人员,让其对公开销售的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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