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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4
普通

【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类型及后果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前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2)赔偿损失

适用于受害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形。

赔偿损失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额等于损失额。

(二)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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