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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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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的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从事”应理解为行为标准,而不是身份标准。不应将“经营者”限制解释为以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为业的主体,更不能将主体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作为能否构成侵犯主体的条件。

“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应等同于“营利”行为。只要实施了市场交易行为均可以构成此处所指的“经营者”(参与市场交易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也可能构成“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非经营者也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职工作为自然人,虽非经营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

故意侵权: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过失侵权: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不经意间把商业秘密披露给了不相关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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