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1
普通
【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1.产品名称
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地域名称、山川、海洋、湖泊、河流等)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构成,也可以是长久使用、约定俗成的名称,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
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不得为通用名称或动植物品种名称。
2.申请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由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产地范围
按照省、市、县、乡的行政区划划分,水产品养殖范围还应包括含经纬度的自然水域界定。
4.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的形状、重量规模、尺寸、颜色、味道、物理化学性质等。
5.质量要求
(1)必须有发生在产地范围内的具体生产和加工步骤。
(2)产品的特色质量,包括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6.产品特色质量与地域关联性
产品的特色、质量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说明。
7.专用标志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管理本产品专用标志的机构,一般为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8.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是承担本产品相关指标检测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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