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地理标志申请主体
【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地理标志申请主体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
1.国内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主体
由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3.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主体
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二)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
1.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国内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为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范围内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业务范围应与申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关。
同时,申请人应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2.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国外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供经认证的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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