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27
普通
【中级经济师 · 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4)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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