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选知识点:失业保险
【中级经济师 · 人力资源精选知识点】失业保险
1.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停止领取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的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3.失业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保险金领取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保险关系转接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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