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政府间收入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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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政府间收入的划分
1.原则
(1)效率原则:以征税效率的高低为划分标准。
(2)适应原则:以税基的宽窄为划分标准。宽——中央,窄——地方。如增值税,税基广泛,属于中央税。
(3)恰当原则:以税收负担的分配是否公平为标准。
(4)经济利益原则:以增进经济利益为标准。
2.方式
(1)分割税额:先统一征税,然后再将税收收入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加以分割,这种方式又可称为收入分享。
“总额分成”实际上就属于这种方式。
(2)分割税率
(3)分割税种
(4)分割税制
(5)混合型
3.具体做法
(1)将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的税种以及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和遗产赠与税等。
(3)对于那些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如果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匀,则应该划归中央政府。但如果分布均匀,更适合于划归地方政府。
(4)将进出口关税和其他收费全部划归中央政府。
(5)将那些税基流动性较小的、税源分布较广(不易统一征收)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划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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