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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著作财产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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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是一种不具有独创性的活动。

复制权也适用于数字环境,但临时复制不受复制权规制。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作品的原件或者经授权制作的合法复制件一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与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不能控制该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流转,除非著作权人同时享有出租权。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租权构成发行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4.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有权对作品进行展览。

5.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

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项邻接权。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来实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仅限于特定作品类型。

7.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特点,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则具有非交互式特点。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以作品实际传播为条件,只要作品被未经授权地置于公开信息网络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即告成立。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与录制的区别:前者产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者产生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摄制权与改编权、翻译权均属演绎权范畴。

10.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作品的,属于复制行为,不受改编权控制。

11.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翻译是一种独创性活动,机械的转化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而是复制。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汇编是一种独创性活动。

在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缺乏独创性,不属于汇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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