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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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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及意义

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制度意义:

(1)一方面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另一方面可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2)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被视为商标权人自己的使用行为,从而履行了商标使用义务,只要其授权的被许可人在真实有效地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就不会因自己未直接使用商标而导致商标权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

(3)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并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4)有利于被许可人规避风险。

(5)可以调节市场,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商品的共同需求,同时可以在保证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前提下,避免因商标权人频繁更迭而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

1.独占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而许可人或第三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不得使用该商标。

被许可人有权就商标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注册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再另行许可他人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与独占使用许可区别:排他使用许可不禁止注册人本人使用。在发现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发生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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