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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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1.异议期限:法定期限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在异议期外提出的异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2.异议理由:
按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法律条款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绝对理由:被异议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中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十二条(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
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
(2)相对理由:被异议商标可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
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一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于以上述范围之外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二)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
是商标确权的重要环节,是商标异议工作的核心。
1.审理方式:
(1)合议制:审查员审阅异议案卷,将异议人和答辩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归纳整理后提交合议组讨论,合议组成员合议后得出裁定结论。
(2)书面审理:不进行当面辩论和质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异议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答辩书面材料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裁定。近年来由合议制改为独任审查制。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合议制审查。
2.主要法律依据: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商标异议申请裁决结果和救济途径
1.异议成立: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异议人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不服,可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异议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异议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决定,该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公告。
经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若异议人不服准予注册决定,无权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异议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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