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土地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1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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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额(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不含增值税)-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
3.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60%。
4.税收优惠
(1)以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注意】增值额超过20%的,就全部增值额纳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
(4)居民个人销售住房,免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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