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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房产税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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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房产税概述

1.纳税人: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全民:经营管理单位。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

(3)出典:承典人。

【注意】依照房产余值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

(6)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

【注意】①按房产余值纳税。

②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2.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

3.税率与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1.2%。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12%

应纳税额=租金×12%

【注意】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3)优惠税率:4%

条件:个人出租住用,不区分用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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