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精选知识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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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总承包招标。
(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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