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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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综合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支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子女年满三岁。
②继续教育支出: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扣除。
③大病医疗支出: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④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⑤住房租金支出(没有自有住房)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⑥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减20%费用。
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6.公益性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扣除限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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