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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精选知识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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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早学习早准备,不打没有准备的仗,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小伙伴们准备了相关的知识点哦,快来点击学习吧!

【知识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

(一)招标

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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