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精选知识点: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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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非发起人股东】任何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第一,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③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法人也可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有: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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