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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知识产权的性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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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反映自身特点的具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在其序言中强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2.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物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处罚。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出现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吋,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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