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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精讲:劳动争议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8-26
普通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祝您学习愉快!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处理。同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也巳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这里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这里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当事人

在仲裁活动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但有以下一些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除劳动争议当事人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仲裁、诉讼活动。劳动争议第三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须在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参加仲裁或诉讼;二是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3、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以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济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已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仲裁活动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开庭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一)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仲裁申请时效期间补充三项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践中,还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一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二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屮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是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厂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②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范围

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具体内容见初级)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2、申请人选择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移送管辖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但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四)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被申倩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六)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仲裁案卷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碉解书有下列情形之-,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歙踬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避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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