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内容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渐行渐近,网校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专业教材的重点知识点,希望您提前掌握,以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当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收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实际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财政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为川页利实施分税制改革,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的口径编报财政预算。因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支出数额较大,为避免资金往返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的增值税给地方。
2.近年来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1994年以后,根据分税制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收入划分方面的调整完善,主要有:
(1)从1997年1月1日起,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由
原来的中央与地方各占50%,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后又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自2000年10月1日起,又将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占91%、地方占9%,并将分3年把分享比例调整到中央占97%、地方占3%.
(2)从1997年1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2001年1月1日起,分3年把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降低到5%.提高税率所增加的收入归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发展,并作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3)为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配作必要调整,将其中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4)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主要内容是: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5)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在维持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格局的条件下,国务院决定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机制。即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使出口退税与地方利益挂钩。通过改革,减轻了中央财政出口退税压力,强化了地方政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的责任,也维护了政府的声誉。自2005年1月1日起,又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各地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地方负担比例由7 5:25改为9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