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政府预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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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预算的原则
政府预算原则,是指政府选择预算形式、体系和在预算编制、审查、执行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重要方针。早期的政府预算原则比较注重控制性,即将政府预算作为监督和控制政府的工具。后来随着政府预算收支内容的日趋复杂,开始强调政府预算的周密性,即注重研究预算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改进,但功能预算理论创建以后,政府预算原则出现了新的重要变化。功能预算理论创建于凯恩斯时代初期,以凯恩斯经济理论为基础,强调将政府的税收、支出、借债等行为作为二种具有调节运行功能的工具来使用,主张预算政策要以财政措施的实施结果(如宏观经济总体运行和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作为安排政府预算收支的依据。因此,功能预算理论发展以来,政府预算的功能趋于多样化,开始注重发挥政府预算的功能性作用,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虽然政府预算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些变化,但一些最基本的预算原则一直为各国共同遵守。这些原则主要有:
1.完整性原则
政府预算必须包括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内容,以便全面反映政府的财政活动。所有法律准许的政府财政活动,都要在预算中清楚地列出,不应另设其他财政收支账目;政府所有的财政活动都不能脱离预算管理,非政府交易活动必须排除在外。
2.统一性原则
在分级财政体制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必须按统一的预算科目,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填列和编制统一的预算,以保证整个财政活动的连续性和整体协调性。
3.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也称为谨慎性原则,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必须建立在积极、稳健、可靠的基础上,有充分而确实的依据,预算数应尽量准确地反映可能出现的结果,保证预算能得到真实可靠地执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可靠、完整、能够落实。支出预算安排要真实、可靠,既不能不切实际地把支出盘子打得很大,无法完成,也不能留下硬缺口,将执行中一定要发生的支出不列人预算,人为缩小支出规模。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预算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预算的成立、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预算执行结果都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审查批准。立法机关审查批准预算,表明代表人民意愿的人民代表大会已经授权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源,政府不能随意变更。这是政府必须对纳税人负责的理念的重要体现。
5.公开性原则
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政府预算的内容及其执行情况,除少数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必须明确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便于人民代表理解和审查,并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制定、执行、执行中的调整和决算与评估的过程,应向社会公众公开。
6.年度性原则 .
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都要有时间上的界定,即收支预算的起讫时间。政府预算起讫时间通常为一年,称为预算年度。政府必须按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预算。政府预算要反映全年的财政收支活动,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预算中。预算年度有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种。历年制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目前采用历年制的国家最多,如中国、德国、法国、韩国、意大利、巴西等。跨年制即从每年某月某日至下一年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止,中间经历12个月,但要跨两个年份。如,美国和泰国等国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10月1日始至次年9月30日止,英国、日本、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4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是从每年7月1日始至次年6月30日止。在预算年度内,预算工作程序通常包括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决算评估等环节,各环节在年度内依次递进、在年度间循环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