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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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特征
1.以货物为运送对象:这是与客运合同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
2.涉及第三方关系人:货运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收货人为第三人。
3.以实际交付货物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标志。以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作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志。
(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2)变更合同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托运人应履行的义务——4点
(1)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包装货物及标识的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但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4点
(1)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
(2)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
①留置是合同担保方式之一。
②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③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④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承运人留置货物后,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⑥承运人应当给予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用以清偿运费。
⑦拍卖变卖留置货物价款超过应抵偿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超过部分归货物的所有人所有;价款不足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清偿。
(3)享有提存货物的权利。
①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②货物提存后,除收货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③货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④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①承运人在经告知和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货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处置该无人认领的货物。
②处置后扣除运费和其他与货物运输必需的费用,剩余的上缴国库。
2.承运人的义务——3点
(1)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到目的地;承运人为了保证托运人货物的安全、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2)及时通知的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3)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相继联运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1)提货权。根据有效提货凭证受领货物。
(2)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承运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收货人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2.收货人的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2)及时提取货物。(3)及时检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