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国际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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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新增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是利用铁路进行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运输具有运行速度快、载运量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货运过程中的风险较小等优点。
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不同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
1.国际铁路联运
(1)国际铁路联运的含义。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且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须发货人、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规章。
目前,世界上影响比较大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规章分别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①《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所谓的《伯尔尼公约》,并于1893年1月1日起实行。1934年伯尔尼会议将该公约修改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于193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1980年1月9日《国际货约》成员国在伯尔尼举行第八次修订会议,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与《国际铁路旅客和行李运送公约》合并成一个公约。目前,参加该公约的共有欧洲、亚洲和北非的33个国家。
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11月,前苏联、阿尔巴尼亚和已经参加《国际货约》的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捷克和德国(仅指原民主德国)等8个国家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理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运送。1954年1月,中国、朝鲜、蒙古也参加了《国际货协》。1956年6月越南加入进来,至此共有12个国家参加了《国际货协》。1990年10月3日,由于德国的统一,民主德国随之退出《国际货协》。后来随着东欧形势的变化,匈牙利、捷克等也于1991年1月1日起退出《国际货协》。
2.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之间的铁路运输
供应港澳地区的货物经由铁路运往香港、九龙的属于国内铁路运输,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经铁路运到港口装船的出口。
对港铁路运输由国内段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部分构成。它是一种特殊的租车方式的两票运输。
运往香港的货物中鲜活商品较多,为争取时间,并按规定配额发运,外贸与铁路双方协作,先后开辟有“751”、“753” 和“755”三次快运货物列车,分别由湖北江岸站、上海新龙华站和郑州北站发车,沿途列车不解体直达深圳。
对港铁路运输具体做法如下:
①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段运输,由发货人或发货地外运机构依照对港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填写国内铁路运单,先行运往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②深圳分公司作为各外贸企业的代理,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输至九龙港。③货车过轨后,由深圳分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香港中国旅行社,向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办理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等工作,货车到达九龙目的站后,再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给香港收货人。
3.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它是收、发货人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
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是货物联运的主要单证,它是参加联运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缔结的运送合同。
合同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在货物运送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收、发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受合同的保护和约束。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下简称运单)由运单正本等5张组成。
①运单正本(交给收货人);②运行报单(留存到达站);③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④货物交付单(留存到达站);⑤货物到达通知单(交给收货人)。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第1~5张正面的印刷格式相同,由1~50栏构成,主要用于记载收货人、始发站、终到站,以及货物等方面的内容。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
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它也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并在该正本的反面印有“承运简章”,以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运输是利用飞机运送进出口货物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它具有速度快、不受地形条件限制、货损率小等特点。
某些急需物资、易损货物和体轻贵重商品适于航空运输。
1.航空运输的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固定始发站和目的站运输的飞机,通常班机是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一些大的航空公司也有定期全货机航班。
班机运输因有定时、定航线、定站等特点,因此适用于运送急需物品、鲜活商品以及时令性商品。
(2)包机运输。包机运输是指包租整架飞机或由几个发货人(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来运送货物。包机又分为整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
(3)集中托运。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公司把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每一货主货物要出具一份航空运单)组成一整批货物,用一份总运单(附分运单)整批发运到预定目的地,由航空公司在那里的代理人收货、报关、分拨后交给实际收货人。集中托运的运价比国际空运协会公布的班机运价低7%~10%。
(4)航空速递运送。航空速递运送是由一个专营此项业务的机构和航空公司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发货人、机场和收货人之间传送货物的运输方式。
特别适用于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的运送,被称为“桌到桌运输”。
2.航空运输的运价
航空货物运输的运价是指从启运机场至目的机场的运价,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仓储费等)。
航空货运的运价按不同的商品和需要分特种货物运价、等级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价较低,等级运价是在普通运价基础上增加(贵重物品)或减少(如报纸杂志、残疾人专用设备)一定的百分比。特种货物运价是一种与发货人协商制定的价格,运价较为优惠,往往低于普通货物运价。
除了基本运价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一些费用,如提货、进出口报关、仓储费和声明价值费等。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航空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凭证。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性质不同,它只能表示承运人已收到货物,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但航空运单却不是物权凭证。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不是凭航空货运单提货而是凭航空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提取货物。所以,航空运单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
目前我国的航空运单由航空公司填制,但《国际货物托运书》必须由托运人填写,航空公司应按照托运人的托运书填制航空运单。
在提交托运书时,还应提交有关商业发票、货物明细单、装箱单以及海关、商检所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