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精讲: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3-25
普通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四、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领取年限
表17-3 失业保险领取年限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
1至5年 | 12个月 |
5至10年 | 18个月 |
10年以上 | 24个月 |
2.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
失业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从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前次失业领取期限合并共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遗属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个人死亡时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