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精讲: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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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或仲裁、诉讼活动;无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几种特殊情况: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或诉讼中,对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劳动争议成为第三人有三个条件: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中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仲裁或诉讼;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