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精讲: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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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和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申请仲裁自愿。
2.民主说服原则
是调解过程自愿的详解,调解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或者命令,而是通过协商、说服教育,认识上达成一致。
(二)调解员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协商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5日内不作回应的,视为拒绝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四)劳动争议的调解
1.一般程序: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几个阶段。
2.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调解结果:①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②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建议书。
4.调解时效:调解时效为15日。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不能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内不能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内容,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