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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精讲:劳动争议调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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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和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申请仲裁自愿。

  2.民主说服原则

  是调解过程自愿的详解,调解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或者命令,而是通过协商、说服教育,认识上达成一致。

  (二)调解员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协商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5日内不作回应的,视为拒绝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四)劳动争议的调解

  1.一般程序: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几个阶段。

  2.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调解结果:①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②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建议书。

  4.调解时效:调解时效为15日。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不能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内不能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内容,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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