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精讲:非全日制用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3-21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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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二是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 《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有: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例题·单选题】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B.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可以少于50万元
D.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