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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精讲:集体合同的签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3-21
普通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劳动法调整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集体合同的类型

  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

  (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安排记录员一名。记录员与双方代表不得兼任。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协商代表的权益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5.集体合同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6.集体合同的效力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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