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精讲: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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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如下几类:
(1)国家。国家通过参与社会保险活动,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由其直接承担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险的责任,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税务机关,另一个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如下几类:
(1)保险人。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有: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2)投保人。为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请求解决。
(3)被保险人。指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为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格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通过法律程序求得解决。
(4)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6)监督人。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