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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精讲:土地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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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四、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获取的增值额=收入额-各项扣除项目金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房屋作为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自2008 年11月l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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