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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7-02

  2014年证券从业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九

  知识点十九: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最长的期限是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更换主承销商或者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与资金使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使用用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在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

  1.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2.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信用评级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2.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三)利率与费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及的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四)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就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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