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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企业债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6-11

  2014年证券从业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

  知识点十:企业债券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不包括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状态;

  (7)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募集资金的投向: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法》规定: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况

  (1)公司前1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2)公司对已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改变公司公布的资金用途。

  (二)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规模

  从规模上,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40%.

  企业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

  2.期限

  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3.利率及付息规定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债券的评级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5.债券的担保

  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6.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债券的承销组织

  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已经承担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已经承担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各承销商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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