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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6-03

      2014年证券从业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一

      知识点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储蓄式国债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记账式)

      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2.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和利差为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区别: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所有投标商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有相同的缴款期。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各自价格的中标价作为各中标商的最终价格。有不同的缴款期。

      3.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者是等于票面利率时,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价格承销。

      4.投标规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0.01%

      价格招标: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2)投标量规定:

      乙类:最低投标限额0.5%;最高投标限额10%

      甲类:最低投标限额3%;若为不可追加记账式,最高30%,若为可追加,最高25%。

      (3)最低承销额:

      乙类:0.2%;甲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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