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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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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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