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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7-07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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