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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刑事追诉标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6-06

【知识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

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上为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中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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