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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预习: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3-03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七章 证券的中介机构

  知识点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IB制度起源于美国。

  (一)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两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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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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