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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4-03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八、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见本节“五、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部分)。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例题】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应该是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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