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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创业板督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02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知识点二十八:创业板督导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而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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