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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知识点二十四:股票上市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1.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为例,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申请书;(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章程;(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1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限售的承诺函;(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16)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自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2)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①个人简历、学历证明;②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③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如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应报送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承诺;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4)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5)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及网下配售股份锁定办理情况的说明。(8)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9)上市公告书(创业板发行人需同时报送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10)公司、中介机构情况一览表。(11)进人代办转让系统的承诺(创业板发行人不适用)。(12)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13)国有股转持批复文件(如适用)。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本节“股票上市的条件”所列条件为上市的必备条件,证券交易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同意。
3.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网站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1)上市公告书;(2)公司章程;(3)上市保荐书;(4)法律意见书;(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擦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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