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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知识点十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及验收
为了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作硬性要求。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人的内核:(共12点)
注意第三点:保荐机构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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