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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6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1.股份的含义

  2.特点:

  (1)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1)股份的分派。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

  (2)股份的收回:分为无偿收回、有偿收回。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四种情况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由于前三项原因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要在10日内注销;属于b和d的,要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c的,所收购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票的5%。

  (3)股份的设质:将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股份的注销

  公司股份的全部注销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当然,通过股份的回购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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