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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知识点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权利:
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力比契约性基金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8条):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需要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6条):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②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⑥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义务(4条一般,2条封基)
①遵守基金契约;②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③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⑤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⑥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⑦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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