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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记名股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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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①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②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③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④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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