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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我司是一家轮胎企业,与一家汽车试验场企业签订轮胎测试服务,合同约定在测试时发生的汽车燃油费按加油机显示金额计算,合同结算时对方按照测试服务金额和燃油费金额之和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么做正确吗?
一树梧桐 | 提问时间:07/23 16:4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做法不完全正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结算时对方按照测试服务金额和燃油费金额之和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轮胎测试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可能是正确的,但汽车燃油费的部分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燃油费的增值税处理方式通常并非直接按照服务金额的税率开具发票。因为燃油费本身可能涉及到加油站的销售行为,其增值税的计算和适用税率有专门的规定。 如果该汽车试验场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表明其在提供燃油时并非单纯的销售燃**为,而是整体测试服务的一部分,且其具备开具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合法资质,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和开票。 但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建议你司与对方企业进一步沟通,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定这种结算和开票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这样可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可能的纠纷。 同时,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与测试服务和燃油费用相关的所有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检查和审计之需。 另外,关于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还有以下规定: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引导加油站加强计量保证能力,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不得指派不具备计量检定能力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相关处罚规定包括:违反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维修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等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未使用计量器具等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07/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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