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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企业2021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当年甲企业委托境外乙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20万元。 【解析】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算 =120×80%=96(万元)<210×2/3=140万元, 甲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为96×75%=72(万元)。 老师您好,这最后加计扣75的政策是企税的哪个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12 22:16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这一政策是出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是:企业取得有关研发活动的委托服务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形成无形资产,向境外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按服务实际发生额的75%计入当期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当期可抵扣之项目抵扣,其计入的当期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取得的境内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2/3,最高可抵扣800万元/季度。 此外,境外研发服务委托费用的抵扣比例为75%,其他附加扣除项目的抵扣比例为50%。 根据个税新规定,企业取得有关研发活动的委托服务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形成无形资产,向境外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当期可抵扣之项目抵扣,其计入的当期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取得的境内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2/3,最高可抵扣800万元/季度。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可以继续享有相应税费减免失效前规定的优惠政策,实行不扣不税的原则。另外,如果投资财产达到一定比例,则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甚至可以申请税收优惠。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023 01/12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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